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控制研究

[摘要]本文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控制理论分析为基础,提出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控制框架、控制范围和控制内容。

 

  (中经评论·北京)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控制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过程,需要多部门、多学科、多层次的知识、信息和技术的支撑。不仅要对技术及其产品的最终结果进行控制,更要关注对技术发展的实际过程的控制,促进利益相关者参与技术控制决策的讨论,并通过协商机制在技术的实际发展中建构安全的技术。从技术安全控制的主体来看,需要多元化的社会行动者共同建构与参与。既有技术的创新者、推广者、使用者和领导者,又有一般的使用技术产品消费者,由他们组成几个综合集。从控制的过程来看,包括技术的预警、研发、推广、使用、反馈等不同的子系统。

  按照这样的思路,要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有效控制,首先就要在潜在的技术危险或者负面效应成为严峻事实之前,就应当对其进行充分、全面的考察和系统的评估。关于技术潜在风险的讨论,要有社会学家、伦理学家、生态学家、法律专家、政府决策者乃至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而非仅限于科技界,以避免结论的偏狭和决策的失误,要特别重视专家预定目标之外的潜在的、高级次的、不可逆的消极影响,要对技术应用在经济、政治、生态、心理等方面的全面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武夷山,2002)。其次对已经经过评价、选择的技术用于社会时,应充分考虑技术的负面效应。负面的效果主要就是由于管理制度和法律的不健全、不得力所造成的。通过有效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或减少技术应用的负效果。第三控制实施中需要强调人类社会行为的协同。人类社会主体的构成并非整齐划一,技术被用来满足社会一部分利益要求的同时,可能造成对社会其他部分或整体利益的损害,使其背离了社会发展的和谐目的。因此,为了人类整体或多数的、长远的利益,应该协调或放弃部分的、暂时的利益,甚或拒斥、搁置技术中的一部分。“追求整体价值优化,实现价值共享,促进主体行为协同”,这应该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控制系统原则。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控制理论分析

  现代技术控制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开始盛行的技术预测(Technological  Forecasting)。一般的技术控制活动空间是一个三维空间,以技术的评价、选择和管理为三维变量,形成一个立体控制体系(和金生,1995)。三者之间互为关联、互相影响,对技术活动进行控制,实际上就是对技术进行评价、选择和管理,这也就是技术的活动空间。明确了这个空间,技术评价、技术选择和技术管理、技术成长的分析就都可以展开,技术战略、技术方针的分析和技术控制就可以进行。
  传统的技术评估控制是以政策分析工具的形式出现的,通过对技术产生及扩散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进行系统的考察,重视延滞影响,并试图建立一种早期预警系统,以察觉、控制和引导技术变迁,从而使公众利益最大化并使风险最小化。总结传统技术控制的共同特征就是试图预测技术可能带来的社会、经济、环境等影响,使政策和决策不仅考虑近期利益,而且关心远期的后果,不但重视经济效益,而且关注难以逆转的社会、环境效应,从而使决策者将有关技术后果的信息纳入决策过程中,这是传统的技术评估控制的基本思想。在传统型控制战略取得系统成果的同时,其局限性逐渐暴露出来:(1)传统型技术控制战略中隐含的基本前提(技术发展过程及其社会影响是可以预测的)被越来越多的事实和理论推翻。(2)价值判断必然会被带进据称与价值无关的评估过程中,这种价值的渗透性更加限制了人们对未来技术的社会文化及环境后果的预见能力,所以传统型技术控制难以公平地评价技术的影响,从而无法提供给决策者中立的,更不用说客观的信息(邢怀滨、陈凡,2003)。
  为此,我们提出社会型的技术控制战略,来实现技术的有效控制。提出这样的控制战略主要是借鉴1986年荷兰Rathenau研究所试验的一种新的评估思想和行为,在社会中学习如何使用新技术,其核心思想是不同的技术开发商和其他社会群体的代表在技术的实际设计过程中进行讨论,直接带来了相关技术的深入发展和新的技术控制构思。我们认为技术控制的重点应该从对技术后果的预测转移到了技术设计与开发本身,因为技术发展各个阶段的特征都与相关社会因素的参与密切相关,技术的控制可以看作是一种新的设计实践(包括各种评估工具),其影响是预期的,因为使用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从开始便参与其中,技术控制系统应是一个包括社会学习在内的不断反馈的过程。因此,为了实现技术的安全有效控制,应该通过尽可能多的相关社会因素的持续参与,为实现技术与社会发展的最佳结合而扩展关于技术的决策过程。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控制框架

  我们需要建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社会控制系统,技术控制的重点是从对技术后果的预测转移到了技术设计与发展本身,致力于通过促进相关社会因素在技术动态成长过程中的持续参与,把社会准则整合进技术设计中,并使社会的主动选择贯穿于技术控制过程始终,以技术的相对安全控制为目标,通过对技术的安全评价、选择、监测和管理等过程,实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多元化动态控制。依靠“立法”“监管”和“科技”来建立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实现“预防为主,全程监控”目标(叶永茂,2006)。形成政府、中介组织、企业、消费者共同参与的“技术协作控制”机制,构建政府监管、中介协调、企业自律、农民自为“三位一体”的技术使用长效协作框架(李志纯,2006)。
  据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控制总体框架为:坚持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市场准入相结合,追求整体价值优化、主体行为协同,遵循“评价、设限、选择、管理”内容,形成以技术管理监管相对“集中化”、技术标准“法典化”、技术信息“集成化”、技术服务“社会化”的整体技术控制体系。“评价”,就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检测评价网络,进行技术安全的危险性、风险性评估,为选择、设限、管理提供依据。“设限”,就是为制定可能引起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设定不同时期的安全限量标准,开发快速和标准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和方法,建立执法监督技术保障体系。“选择”,就是按照评价、设限的要求选择在一定时期安全、风险小的技术供需求主体采用。“管理”就是按照设限的数据要求,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中建立技术管理规范和控制的技术政策以及法规,推行责任治理与科学治理。“责任治理”即法律上分清各部门、各级政府职责,并明确其法律责任,加强问责制一如同欧洲2006年1月即执行的《欧洲食品安全法规》一样。“科学治理”即强化一系列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支撑手段和方法,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研究,各种监测技术、溯源技术、预警技术、风险评估技术、过程控制技术、安全性评价技术等等。“集中化”即多部门监管模式的相对集中。尽量减少政府监管部门数量,使其精干、权威、有效率,职能相对集中,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多部门监管可以“分段监管”为主,也可以“品种监管”为主。“法典化”即明确技术安全标准,形成结构合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科学适用的技术法规体系。“社会化”即技术安全服务体系由社会来完成。包括检验检测、质保体系认证、lab认可的中介机构、第三方机构与职能的社会化。根据WTO中国政府承诺,还将对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培训、资格认证、再教育等领域,对国际机构、国外开放服务市场。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控制范围和内容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现阶段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应分为3个层次:急需解决、需要解决和最好加快解决的问题,对急需解决和需要解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优先进行研究,具体应包括以下方面。
  1.急需解决安全性评价与危险性分析技术。首先,遵循“评价、设限、选择、管理”的思路,建立安全风险管理、评价技术体系,这是实现风险管理科学化、降低决策风险和适时应对风险的有效方法。风险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预测、应对,通常总括为风险预警系统。技术风险预警应该是全方位的、实时的信息反馈系统。其次,农产品质量安全过程控制技术研究和应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急需尽快解决。目前,欧美发达国家比较鼓励农业部门、加工企业加强自我管理,广泛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鼓励企业根据农产品/加工农产品的特性(产品、生产)形成自己农产品质量安全计划。这些企业通过采取上述预防性过程控制技术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而不像过去那种仅靠最后的检测来把关。与此相对应公认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最佳控制模式是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控制。第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可追踪系统的建立和发展,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理的重要基础。包括安全农产品的标识管理,从标识类别、标识范围、标识阈值及豁免政策、标识内容和阴性标识5个方面进行研究解决。
  2.需要解决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技术手段和标准。首先,安全性检测技术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技术手段。目前在检测技术方面不能满足安全控制的需要,缺乏市场监督急需的和适应我国生产特点(灵敏、快速)的现场检测技术,在一些利用检测手段设置的技术壁垒中,缺乏有效应对手段。其次,安全技术标准是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的关键。通过安全标准体系的有效实施,可以使生产和安全控制全过程标准化,实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关键环节、关键因素有效监控。第三,第三方安全体系认证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重要的支撑,也应该尽快解决。社会结构由二元走向三元的现实趋势决定了社会监督的不可或缺性(李长健、江晓华,2006)。社会监督主要包括了社会中间层、消费个体与其余社会主体的监督。认证不仅仅是促进企业和行业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产品质量,增强竞争力的可靠方式。同时已成为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市场行为,指导生产,保护消费者健康的战略性选择。
  3.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法律法规体系,最好加快解决。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全程控制的理念来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尤其是技术的安全管理,应当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重点和核心。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应在现有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强化对技术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因素的管理规定。不仅要严格规范农业技术的使用和经营,还应当建立农业技术安全控制的动态监测体系。具体来讲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技术的管理应包括:(1)涵盖所有农产品使用的技术;(2)明确监管环节,也就是对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包装标识和市场准入等一切技术环节进行法制规定;(3)约束生产者的主体问题,约束主体包括所有农产品生产者对技术的安全使用;(4)产地环境监管问题。产地环境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个方面,包括产地土壤背景值和外源污染情况以及农产品生产用水质量及周边的空气质量等。(5)建立农产品技术使用信息可追踪系统。
  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各种阶段上存在欠缺,在各阶段的连接上也存在断裂。在监管各阶段上事前防范乏术,事中管制混乱,事后惩罚不力。因此,新的技术法规在农产品监管上要体现了过程性、动态性监管。事前防范、事中管制与事后追责是监管三阶段,事前防范主要是从技术的选择、市场准入上人手,起到预防的功能。事中管制主要集中在技术的使用过程起到控制功能。事后追责主要是对造成的危害行为追究法律责任,起到矫治功能。另外,要以“综合立法”指导“要素立法”、“环节立法”,应强调立法内容符合目前国际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潮流,同时照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水平性(即通用性)和垂直性(即具体农产品与类型)的大致平衡,从而彻底解决与WT0/TBT/SPS有关协议接轨问题。

(管理世界,山东工商学院经济系,李中东,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