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干线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过闸安全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近期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明电〔20153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长江干线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以下简称“危险品船”)过闸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从事过闸危险货物运输的航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全面落实本企业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责任。

(二)企业必须符合法定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严格按照审批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加强过闸危险品船的安全管理,强化日常航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通过AISGPSCCTV或其他有效手段对危险品船通过三峡两坝船闸实施全程监控;建立危险品船隐患排查制度和过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加强船员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制定和完善危险品船过闸应急预案,组织船舶开展应急演练;签订《危险品船过闸安全防范承诺书》。

(三)拟过闸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向承运船舶和港口企业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货物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严禁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四)危险品船通过三峡两坝船闸前,应严格落实过闸管理制度,如实申报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实际载货量等货载信息,并随船携带所装载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加强对主机、舵机等关键设备、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器材以及AISGPS、雷达等助航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待闸期间,必须加强停泊值守,值守人员应随时观察和巡视船舶船位变化情况及周围附近水域通航环境状况;过闸期间,危险品船应严格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船长、轮机长应亲自操作,安排专人值守系缆。

(五)危险品船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和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随船。船员应提升危险货物防止泄漏、应急逃生、消防救援等实操技能,能熟练地使用消防、逃生等各类应急装备和器材。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六)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应严格执行申报、船闸调度管理以及危险货物禁止过闸等相关规定,不得安排危险品船与客船同一闸室通过,对易燃易爆危险品船安排专闸通过。

(七)长江海事局与长江航运公安局应加强对过闸危险品船安全联合检查,按照《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办法(暂行)》对一级危险货物船舶、二级易燃易爆危险品船实施100%检查,其它危险货物船舶随机抽查率不得低于5%。凡不能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或海事安全检查记录簿和公安消防检查记录安全缺陷未整改的船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应对危险品船通过闸室实施全过程安全监视;长江航运公安局对一级危险货物船舶、二级易燃易爆危险品船实施全程随闸安全监视;易燃易爆危险品船过闸期间,长江航运公安局应会同三峡枢纽建设运行管理局对闸区实行封闭管理。

(九)锚地管理部门应强化锚泊秩序维护,对申请待闸的危险品船实施分区分类指泊;加强锚泊设施管理,防止发生断链、走锚等安全事故;做好恶劣气候和水文条件下进出锚地船舶的安全提示。海事部门应加强危险品锚地日常安全巡查,督促船舶加强锚泊期间的安全值守,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十)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海事局要严厉打击拟过闸危险品船谎报瞒报、超载运输、非法夹带、冒险航行、违章操作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隐患整改不到位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船舶,按照相关法规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十一)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管,重点加强对危险货物集装箱、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管。

三、进一步强化应急能力和救援处置

(十二)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海事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有关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三峡枢纽建设运行管理局的沟通协调,共同制定和完善闸区内危险品船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和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联合开展危险品船碰撞、泄漏、火灾、爆炸等各类应急演练。

(十三)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尽快协调三峡枢纽建设运行管理局,根据危险品船过闸安全需要,在三峡船闸闸面增设针对危险品船火灾的固定式、移动式灭火设施设备以及闸墙冷却保护设施;与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沟通,推进葛洲坝一号船闸固定式消防灭火设施建设,加快葛洲坝二号船闸消防泵供水系统改造;加快三峡水上消防站建设,落实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十四)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要加强三峡枢纽水上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做好防治危险货物水上污染的应急救援物资配备和维护;加强船闸运行和船闸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及日常维护,做好紧急情况下危险品船交通组织工作。

(十五)长江航运公安局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宜昌市武警消防支队、三峡枢纽建设运行管理局、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对闸区内发生的危险品船安全事故救援进行先期处置,迅速实施火险船舶抢险和人命救助。

                      交通运输部

                     201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