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具备了全国推行的条件。为了满足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1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五、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外,其他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于2015123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对接技术改造,20161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有关系统技术方案见附件2
  六、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人的宣传组织工作,重点做好开票量较大的行业如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增值税电子发票推行工作。
  七、本公告自20151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2.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技术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1126

附件1

附件2

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技术方案

一、方案示意图

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实现方案逻辑示意图如下:


二、方案描述

(一)信息同步。选择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与现有的纳税人登记、票种核定等流程一致。现有增值税电子发票试点纳税人,保持纳税人登记、票种核定等业务流程不变,税务后台征管系统将票种核定信息同步至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

(二)发票赋码。电子发票的号段,由税务后台征管系统通过接口方式同步至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最终赋予纳税人。

(三)电子发票数据生成。电商等用票量大的企业可选用服务器版税控开票系统以满足企业大量集中开票需求。票量小的企业可使用单机版税控开票系统完成电子发票开具及电子数据生成。

(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生成。可在企业端直接生成,也可由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使用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需将电子发票数据传递给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五)电子发票明细数据传送税务机关。电子发票明细数据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实时传送税务机关,进入发票电子底账库。

三、数据接口规范

数据接口规范包含两种。第一种适用于税控开票系统(单机版)开具电子发票的纳税人。第二种适用于开票量大、使用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器版)的纳税人。税务总局将对数据接口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另行向社会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