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藏自治区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改价格[2006]308号

 

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青藏铁路(格尔木—拉萨段)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请示》(藏发改价格[2006]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西藏自治区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及服务内容,按照原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项目及清理整顿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管[1997]2272号)规定执行。其中发送综合服务和到达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管[1998]587号)规定的青海省对应项目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你委核定,并报我委备案。具体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及发送综合服务、到达综合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