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实施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6]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精神,2004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组织实施〈社会物流统计制度及核算表式(试行)〉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409号),建立了全国社会物流统计核算制度。该制度试行一年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相关数据被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内外广泛采用。
      为全面掌握了解我国现代物流业的规模、结构,监测分析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和运行状况,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和战略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自2006年起将社会物流统计核算试行制度转为正式制度,定期开展社会物流统计核算工作。
      社会物流统计核算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组织实施,并会同国家统计局发布,具体工作委托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物流统计核算工作,督促本辖区内被调查企业,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现将《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开展本地区的社会物流统计核算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总上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